(2015)寿民一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488号原告:孙某某,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世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杨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