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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莱阳执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06)执第895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龙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初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莱阳执字第895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龙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初淑芹,女,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系莱阳市同泰加工厂业主。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初淑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莱阳城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以已有新的民事判决书为由申请撤销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莱阳执字第89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宋胜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