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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加荣与被上诉人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加荣,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加荣,女,汉族,1971年4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王一流,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7楼A02号。法定代表人石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吉慧。委托代理人曾锦冰。上诉人刘加荣与被上诉人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雨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加荣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加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加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加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长  崔玉文审判员  毕艳红审判员  孙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尹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