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非诉行审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九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九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非诉行审字第00042号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乔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新排,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江苏九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花果山大道98号。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江苏九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企业已经关闭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海人社察罚字[2014]第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申请。审 判 长 王月英审 判 员 汤茂忠人民陪审员 刘清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相 媛后附法律条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