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5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映菊申请执行周华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映菊,周华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545-1号申请执行人���映菊,女,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周华东,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大街40号。代表人董宏伟,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简阳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周华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华东在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4250.09及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5元,但被执行人周华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华东的银行存款5548.09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干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