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黄河北诉杜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河北,杜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295号原告黄河北,男,汉族,1949年10月17日出生,村民。被告杜仑(又名杜飞),男,汉族,1987年5月2日出生,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河北诉被告杜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河北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河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河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河北负担(黄河北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其25元)。代理审判员 焦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乔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