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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一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顺荣与林学先、方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荣,林学先,方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452号原告:张顺荣,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经营黄山区三峰建材经营部,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林学先,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方有生,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了原告张顺荣诉被告林学先、方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志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林学先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崔 志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蓓(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