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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立他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罗兰与吴庭国、李家翠民间借贷纠纷指定管辖的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罗兰诉吴庭国、李家翠民间借贷纠纷一 案 指 定 管 辖 的 通 知(2015)鄂襄阳中民立他字第00005-1号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兰诉吴庭国、李家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变更管辖权的请示》收悉。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鉴于本案原告罗兰的丈夫杨发玉确系湖北省南漳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为确保本案程序及实体审理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本案由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罗兰诉吴庭国、李家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15)鄂襄阳中民立他字第00005-2号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原告罗兰诉被告吴庭国、李家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以本案原告罗兰的丈夫杨发玉系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因此不便审理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经研究,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原告罗兰的丈夫杨发玉确系湖北省南漳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该院审理确有不便,为确保本案程序及实体审理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本案由你院管辖。二O一五年四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