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民三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三初字第2540号原告朱某,女,现住凤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国宇,男,现住辽中县。被告张某某,男,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治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一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