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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盛涛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杰菲克矿业勘查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盛涛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杰菲克矿业勘查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盛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95号龙海钻石广场1栋3单元1102室。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杰菲克矿业勘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16号盈科大厦12层1-12B。法定代表人:程嘉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三初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52374.21元、执行费3685.61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丁 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锡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