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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青岛福易居装饰有限公司与王兴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福易居装饰有限公司,王兴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青岛福易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夏路129号。法定代表人马成海,经理。被告王兴源。原告青岛福易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源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初始预算造价为26176元。后经实际装修施工结束后,最终结算为31004元。被告支付了21504元后,剩余9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修款9500元。查明,原、被告曾签订青岛市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青岛市台柳路德馨筑家小区4楼1单元501室房屋,工程预算总造价26176元等。该合同第13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或在保修期内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在装修合同中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故双方发生纠纷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福易居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晓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