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119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法定代理人:肖某,女。被执行人李某乙,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7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乙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乙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将本案案款5750元、执行费50元缴纳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并额外缴纳250元抚养费,现上述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119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灵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