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吴昊与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昊,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吴昊。委托代理人吴俊山。被告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射阳县人民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倪祝青,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贺友,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蒋玉明,射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昊诉被告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射阳县人民法院的报请,于2015年1月23日裁定由大丰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吴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高 翊审判员 刘曙杲审判员 袁菊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董绍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