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苏金波、黄品东挪用公款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波,黄品东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全文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金波。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品东。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4)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金波、黄品东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1月15日,公诉机关提出建议补充侦查,本院依法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2015年4月7日,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有变化,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人苏金波、黄品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回对苏金波、黄品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苏金波、黄品东的起诉。审 判 长 陈 燕审 判 员 余 樊人民陪审员 唐国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青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