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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林生花与曹成林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生花,曹成林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65-2号原告林生花,女,藏族。被告曹成林,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生花诉被告曹成林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生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成林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生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林生花负担。审 判 员  张 清审 判 员  周艳宁人民陪审员  马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高秋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