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林生花与曹成林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生花,曹成林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65-2号原告林生花,女,藏族。被告曹成林,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生花诉被告曹成林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生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成林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生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林生花负担。审 判 员 张 清审 判 员 周艳宁人民陪审员 马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高秋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