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成都国奥置业有限公司与朱贤俊、林孝琼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国奥置业有限公司,朱贤俊,林孝琼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912号原告成都国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吴智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忠富,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原告的员工。被告朱贤俊,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林孝琼,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国奥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贤俊、林孝琼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国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4元,由原告成都国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宇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苏小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