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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于洪涛与新疆阿克苏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涛,新疆阿克苏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于洪涛。被告新疆阿克苏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克苏市新城区中原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陈玉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涛诉被告新疆阿克苏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洪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