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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显川与被执行人周青松欠款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显川,周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川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吴显川,男,生于1968年11月19日,汉族,开江县人,高小文化,个体业,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周青松,男,生于1969年12月30日,汉族,通川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吴显川申请执行周青松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显川与被执行人周青松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1)通川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苟 渠审判员 叶 燕审判员 彭丹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