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周某某,男。被告姜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