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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民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海令与被上诉人石玉维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令,石玉维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民终字第3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海令,男,1929年11月12日生,汉族,四平市铁东区劳动局离休干部,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陈德森,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石玉维,女,1960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刘长伟,四平市三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海令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郊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海令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德森,被上诉人石玉维及其委托代理人石玉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应查明李海令请求确认讼争房屋中8.5平方米面积的所有权问题,一审法院不予认定无法律依据,应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判。同时应查明李海令之子李树华办理《统管房屋使用证》的程序是否合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郊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李海令。审 判 长  魏玉国审 判 员  王玉敏代理审判员  毕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