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XX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任敬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