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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XX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任敬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