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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于伯林与张玉霞、石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伯林,张玉霞,石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76号原告:于伯林,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张玉霞,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石运军,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伯林诉被告张玉霞、石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蒲春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