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于伯林与张玉霞、石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伯林,张玉霞,石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76号原告:于伯林,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张玉霞,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石运军,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伯林诉被告张玉霞、石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蒲春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