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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万成会与万映灿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成会,万映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447号原告:万成会。委托代理人:万士朋。被告:万映灿。原告万成会诉被告万映灿民间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银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成会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士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映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成会诉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被告万映灿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被告万映灿向原告万成会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万成会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嗣后,被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映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成会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万映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胡小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