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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商终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丽平与刘阳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阳,孙丽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商终字第00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阳。委托代理人孙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丽平。委托代理人胡广德,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阳因与被上诉人孙丽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刘阳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0604号民事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阳及委托代理人孙栋,被上诉人孙丽平委托代理人胡广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06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阳已向本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6130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翟广绪审 判 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王小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