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某诉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郭祥宏,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某,男。原告张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屈培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6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财产有包含原告母亲份额的住房一套及在义兴场镇的门面一套。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裂痕与日俱增,不断恶化。去年除夕,原、被告因家庭债务事宜发生争执,被告拿起菜刀,将原告按倒在菜板上扬言要砍死原告,后由原告母亲劝阻才作罢。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不疼爱女儿,不孝敬老人,不尽家庭义务,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三年以上,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被告履行了家庭义务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夫妻感情较好,现在家庭仍负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傅某某,现已成年。1996年6月27日,原、被告在开县竹溪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女傅甲,现在校读书。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矛盾,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有两个子女,夫妻间感情基础较好。近年来,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今后只要双方相互理解、信任,以家庭、子女为重,夫妻感情完全能和好如初,加之原告未提供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屈培先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庞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