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先亮与王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亮,王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119号原告王先亮。被告王培。原告王先亮诉被告王培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先亮负担。审 判 长 郭子彦代理审判员 刘小霞人民陪审员 胡晓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延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