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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先亮与王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亮,王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119号原告王先亮。被告王培。原告王先亮诉被告王培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先亮负担。审 判 长  郭子彦代理审判员  刘小霞人民陪审员  胡晓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延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