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廖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02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7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当事人和解,于7月11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释放。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天喜、李东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到老河口市大桥路“星网咖”网吧将正在上网的郭某某喊到门口索债,郭某某说:“现在没钱,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说完向网吧内走。廖某某质问郭某某什么态度并拽其衣服,郭某某将廖某某的手打开,廖某某打了郭某某一拳,进而二人发生厮打。郭某某的朋友牛某上前帮忙,廖某某退至网吧墙角从腰间掏出黑色弹簧刀对着郭某某左胸部捅了一刀,牛某报警时廖某某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郭某某左胸部伤情构成轻伤。2014年3月5日被告人廖某某赔偿郭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其行为得到被害人谅解。2014年7月6日民警在老河口市东启街“一特绿网”网吧将廖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病情证明、出院记录、收据、照片等;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牛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廖某某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建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孟佳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