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警非与刘允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警非,刘允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213号原告:刘警非,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章宏业,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允鼎,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警非与被告刘允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警非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培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陆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