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三民终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容城县深远机械有限公司与图木舒克市新田园农业专业合作社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容城县深远机械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新田园农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三民终字第00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容城县深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法定代表人师小玲,董事长。被上诉人图木舒克市新田园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法定代表人刘勇,社长。上诉人容城县深远机械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2015)图民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供需合同》实为加工承揽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容城县为涉案合同的履行地;本案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图木舒克市,故请求二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11月25日,上诉人容城县深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图木舒克市新田园农业专业合作社签订了供应松土机的书面《供需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对解决争议的方式约定为: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甲方即图木舒克市新田园农业专业合作社所在地法院解决,该管辖协议有效。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惠 欣代理审判员 艾 山 江代理审判员 艾尼皮古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廷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