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修刚与薛永清、金菊花民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刚,薛永清,金菊花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293号原告:王修刚,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薛永清,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金菊花,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修刚诉被告薛永清、金菊花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修刚以被告以还清借款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修刚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修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070元,由原告王修刚负担。审 判 长 杜美龄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潘 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