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临沂华恒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华恒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华恒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星。被执行人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尚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民一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2014)临民一终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晁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