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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龙运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运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675号罪犯龙运田,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作出(2008)成铁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运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1年2月1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高法刑执字第23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3年4月15日,本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9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29年4月1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龙运田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龙运田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一次表扬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龙运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运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