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945号原告:汪某某,女,1974年8月3日生,汉族。被告:尹某某,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菊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许 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