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州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巴中市巴州区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超能、刘玲、巴中市天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市巴州区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超能,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巴中市巴州区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黎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超能,男,生于1984年,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刘玲,女,生于1988年,汉族,住址同上。巴中市天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巴州区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超能、刘玲、巴中市天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巴中市巴州区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68元,由原告巴中市巴州区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黎臻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