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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来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来福,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刘来福,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314号院7号楼21号,身份证号410103197807150632。被执行人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鸣鹿办事处院内。负责人胡缤,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老牛湾村村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泽滨,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刘来福申请执行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经生效的(2013)周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还款义务。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当事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北京市华展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刘 弋审判员 付长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西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