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慕庆平与龙口市徐福街道盛家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640号原告:慕庆平,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刁永乐,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市徐福街道盛家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慕庆平与被告龙口市徐福街道盛家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庆平撤回对被告龙口市徐福街道盛家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慕庆平承担。审 判 长 张亚男人民陪审员 刁福君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军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