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秦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368号原告秦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袁远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熊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