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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非诉行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与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娄东村村委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非诉行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上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钱忠星,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宏发、王振喜,该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娄东村村委会,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娄东村。法定代表人徐永康,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与于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娄东村村委会违法用地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暂缓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暂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271号行政裁定书和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泰姜国土资罚字(20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宣桂根审 判 员  孙良俊代理审判员  章书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