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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德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绰号“安徽光头”,无业。1992年因犯流氓罪被望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3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06年2月13日因吸毒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二千元。2010年7月7日因吸毒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2010年8月20日因吸毒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2010年9月3日因吸毒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0年12月1日因吸毒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2010年12月16日因吸毒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因身体患有严重疾病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3月25日因吸毒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因身体患有严重疾病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2月23日因吸毒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2014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4年9月某日,朱某联系被告人陈某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陈某将重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送至德清县武康镇新洲宾馆附近,二人商议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交易,但朱某未支付。2、2014年10月某日,朱某联系被告人陈某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陈某将重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送至德清县武康镇新洲宾馆附近,二人商议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交易,朱某实际支付人民币50元。3、2014年12月上旬某晚,朱某联系被告人陈某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陈某将重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送至德清县武康镇新洲宾馆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朱某。4、2014年10月上旬某晚,简某联系被告人陈某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陈某将重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送至德清县武康镇如林商务宾馆,二人商议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交易,但简某未支付。5、2014年12月18日晚,张某联系被告人陈某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陈某将重约0.4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送至德清县武康镇新洲宾馆后门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2014年12月18日晚22时许,德清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陈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的透明晶体6包、红色颗粒1颗、透明晶体1瓶,在德清县武康镇汇丰大厦621室其租房内查获疑似毒品的红色颗粒6颗。经鉴定,上述透明晶体、红色颗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总计为3.74克。综上,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5次,毒品重量总计约4.9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清单、毒品上缴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户籍证明、证人朱某、简某、张某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照片、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4.17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谈晓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林芳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