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栋生与民勤县西湖唐苑餐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生,民勤县西湖唐苑餐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03号原告王栋生,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被告民勤县西湖唐苑餐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栋生与被告民勤县西湖唐苑餐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栋生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栋生负担。审 判 长 王 锟审 判 员 马尚征人民陪审员 王兆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建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