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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周小平与刘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平,刘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平,女,汉族,1974年11月22日生,住广汉市雒城镇湖南路二段*号附***号。被执行人:刘蓉,女,汉族,1982年2月13日生,住广汉市雒城镇佛山路西二段***号**幢*单元*楼*号。周小平申请执行刘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38295元,现因被执行人刘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汉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杜国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