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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唐琴琴、张勤与曹小林、曹健、杨晓梅健康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勤,唐琴琴,曹小林,曹健,杨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张勤,男,汉族,1986年10月25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唐琴琴,女,汉族,1984年5月12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曹小林,男,汉族,1981年5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曹健,男,汉族,1983年1月1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杨晓梅,女,汉族,1984年3月9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唐琴琴、张勤申请执行曹小林、曹健、杨晓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暂时无法找到,经查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魏松耀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伏彦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