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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郑斐与綦健、张洪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斐,綦健,张洪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304-2号原告郑斐。被告綦健。被告张洪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原告郑斐诉被告綦健、张洪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郑斐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