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军与被告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三施工队、张红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589号原告李小军,男,汉族,1987年3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宝塔区。委托代理人马妮,延安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一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三施工队。负责人吴埃平,系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苗爱萍,女,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宝塔区延中沟。被告张红杏,男,1983年5月24日生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安塞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沟。委托代理人赵军芳,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军诉被告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三施工队、张红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小军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冯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