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徐健、徐卫新等与许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健,徐卫新,倪凤珍,许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68号申请执行人徐健。申请执行人徐卫新。申请执行人倪凤珍。被执行人许磊。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健、徐卫新、倪凤珍与被执行人许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3)启和民初字第0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许磊应赔偿三申请执行人403309.56元并负担诉讼费用351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三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许磊支付100000元了结本案,执行人许磊已履行了40000元,再于今年春节前支付30000元,余款30000元于明年春节前付清。如被执行人未按该还款协议履行义务,三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三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该还款计划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启和民初字第0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朱华兴执行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德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