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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御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肖晶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御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肖晶莹,XX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258号原告佛山市御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庆。委托代理人廖翠华,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晶莹,男。第三人XX远,男。被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怡,女。与被告、第三人系雇佣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御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晶莹、第三人XX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御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晶莹、第三人XX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御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晶莹、第三人XX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御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泽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