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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少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少民初字第36号原告刘某某,男。法定代理人刘世威,男。被告王某,女。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俏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刘世威、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400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两次住院的医药费的一半即3222.76元。被告王某辩称,我坚持离婚诉讼时法院判决的每月抚养费500元的标准。并且我一直坚持给付抚养费。根据我工资收入情况,我没有能力增加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法定代理人刘世威与被告王某于2013年5月14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协判决婚生男孩刘某某(2010年5月28日)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刘世威抚养,被告王某自2013年5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子女18周岁时止。2013年6月27日原告因手足口病住院治疗,花医疗费1778.60元,2014年1月24日原告因中耳炎住院治疗,花医疗费4666.92元。现原告以生活、医疗费用增加为由,于2015年2月4日起诉来院。另查明,被告王某每月实发工资2221元;原告法定代理人刘世威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户口薄、民事判决书、收入证明、住院病历、门诊医药费费用明细、天猫定单、及法院调取的工资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医疗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原告以生活和医疗费用增大为由,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合理,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将每月的抚养费数额增加到1400元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结合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及子女的需要进行衡量,对原告的请求不能全部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共同承担医药费用的一半,即3222.76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从2015年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刘某某抚养费660元,至原告刘某某十八周岁时止。二、被告王某给付原告刘某某医疗费3222.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俏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