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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老民三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老民三初字第00032号原告:孙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开原市老城街某村*组*号。被告:代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城东镇某村。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收诉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铁强审 判 员  袁伟宏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