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老民三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老民三初字第00032号原告:孙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开原市老城街某村*组*号。被告:代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城东镇某村。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收诉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铁强审 判 员 袁伟宏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