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余永忠与许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永忠,许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440号原告余永忠,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许涛,男,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永忠与被告许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永忠以欲与被告许涛先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永忠在诉讼期间以欲与被告许涛先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余永忠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丁建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