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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将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余永忠与许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永忠,许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440号原告余永忠,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许涛,男,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永忠与被告许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永忠以欲与被告许涛先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永忠在诉讼期间以欲与被告许涛先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余永忠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丁建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