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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3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衣瑞丰、陈永青等与冯善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瑞丰,陈永青,郭春芳,衣学峰,衣学燕,冯善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3231-2号原告衣瑞丰。系交通事故受害人衣同义之父。原告陈永青。系交通事故受害人衣同义之母。原告郭春芳。系交通事故受害人衣同义之妻。原告衣学峰。系交通事故受害人衣同义之子。原告衣学燕。系交通事故受害人衣同义之女。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郇庆强,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善良。委托代理人许瑞臣,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驻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149号。负责人胡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敏,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231-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冯善良驾驶的鲁A×××××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原告申请解除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冯善良驾驶的鲁A×××××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薛 卉人民陪审员  解玉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霞 更多数据: